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休閒農業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活用區域休閒農業資源、自然資源及農村文化,結合生產、加工與服務產業,以發展生產、生活、生態三生一體的休閒農業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建立休閒農業服務系統,輔導休閒農業經營者,建全服務功能。
二、協助政府推動發展休閒農業政策,促進傳統農業升級,提昇農業競爭力。
三、結合休閒與農業資源,建立策略聯盟制度,強化整體行銷。
四、加強休閒農業經營者訓練及資訊,確保農業休閒品質。
五、協助政府推動與辦理社會福利相關活動。
六、協助政府推動與辦理社區營造相關活動。
七、為促進公共利益及社會福利政策之活動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七條 本會之輔導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、桃園市政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