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(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(代表)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(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)
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11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。
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,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或指定理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1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,副秘書長2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長為創會理事長,當屆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,並得列席理監事會議。另得由本會理事會聘任總顧問一名及顧問若干人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聘期與該屆次理監事任期同,並得列席理監事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