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會員

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設籍或工作於本市,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20歲,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設籍或工作於本市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權利。

三、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
四、榮譽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對發展休閒農業有卓越貢獻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榮譽會員。

第九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十三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,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上述各權。

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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